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暨普通地政士會計師#33599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長甲及乙、丙二董事;丁為監察人。A公司董事 會以全體一致之同意,任用戊為會計主任,負責處理會計事務。A公司 並委任己會計師查核A公司之財務報表。若A公司有違法不按時記帳情 事,請就上述人員逐一分析,是否可能成為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行政責 任之處罰對象?(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一)相關法條:

1.商業會計法第78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制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2.商業會計法第80條:

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二)是否為處罰對象:

1.董事長甲:董事長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故係屬商業會計法第78條之處罰對象。

2.董事乙、丙:董事係為商業負責人,因法條規定係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故主要處罰為董事長甲,但是因特殊原因無法對董事長處罰,則會退而向董事乙或丙處罰;倘若董事乙、丙,有為公司處理事務及簽名者,係為公司之經理人,則其將係屬商業會計法第78條之處罰對象。

3.監察人丁:依公司法第223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故不可能為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等處罰對象;監察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係為商業負責人,因法條規定係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故主要處罰為董事長甲,但是因特殊原因無法對董事長處罰,則會退而向監察人丁處罰。

4.會計師己:依商業會計法第80條之規定,倘若會計師有商業會計法第78條之情事者,應屬商業會計法第78條之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