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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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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司法人員、98年軍法官3等_法院書記官#32878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以A、B二地方法院所作未經宣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提出 各該裁定正本及本票原本為證明文件,向B地方法院聲請就前開本票發票人乙所有 在B地方法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B地方法院經審查後,以甲未提出乙已收 受前開裁定之證明或裁定確定證明書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試具理由 說明B地方法院所為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是否合法。(25 分)
二、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土地執行假扣押, 該土地經扣押後,債權人丙另持命乙交付前開土地之確定判決請求執行交付土地, 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普通債權人甲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已為丙設定抵押權之土地 1 筆。法 院就該土地為查封後,通知抵押權人丙參與分配,丙認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屆 清償期,為免喪失期限利益,故不參與分配,並進而主張其就本件土地有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試具理由說明法院就丙所提第三人異議之 訴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聲請法院對乙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乙之土地 1 筆;另A國稅局就乙積欠之所得稅 款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移送B行政執行處執行,B行政執行處即將該事件送法院 合併辦理。乙之前開土地經拍定後,法院於製作分配表時,疏未將甲已墊付之必要執 行費用 2 萬元及前開A國稅局之所得稅款債權 3 萬元列入,甲及A國稅局均未於分配 期日前發現,經實行分配後,拍定價款僅餘 2 萬元,甲及A國稅局始發覺前開執行費 用、稅款均未受償,分別向法院聲明異議,乙及所有債權人對前開執行費、稅款之存 在及數額均表示無異議。試問法院就前開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