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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律師#32880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98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四、臺灣之甲貨物運送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大陸之乙進出口服裝公司(下稱乙公司), 因運送契約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在大陸涉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大陸之法院判決 確定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因兩造間運送契約所生之損害,乙公司並持該大陸之確定 判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規定,聲請臺灣之法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獲得認可後,乙公司即進而據該認可裁定,聲請對甲公司之財產執行 查封在案。甲公司則委請丙律師向臺灣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丙律師乃代甲公司主張:大陸之民事確定判決,並無與我國 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乙公司明知與甲公司間並無損害賠償之債權, 竟虛構此事實,利用大陸法院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故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債權,有不 成立或消滅、妨礙之事由存在。請問:丙律師代理甲公司以上開主張提起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 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 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