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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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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律師#32880
> 申論題
一、甲(人民)就土地塗銷登記事宜向乙(縣政府)陳情,經乙函復謂:「⋯台端如認 該項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仍請向法院為塗銷登記之請求,俟獲有勝訴判決 後再據以辦理」等語。 請問:乙函復之性質為何?若甲認為乙函復違法,有無主張權利保護之途徑?(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 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試問:第一次處罰之「罰鍰」,與其後之「按次連續處罰」,其性質有無不同? (25 分)
#78769
三、甲電視台於晚上八點鐘播出之節目中出現男女擁抱、愛撫、親吻之畫面,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認為甲違反節目分級規定,乃對甲作成新臺幣 30 萬元之罰鍰處分。甲收 受該處分書後深感不服,問:甲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78770
四、臺灣之甲貨物運送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大陸之乙進出口服裝公司(下稱乙公司), 因運送契約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在大陸涉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大陸之法院判決 確定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因兩造間運送契約所生之損害,乙公司並持該大陸之確定 判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規定,聲請臺灣之法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獲得認可後,乙公司即進而據該認可裁定,聲請對甲公司之財產執行 查封在案。甲公司則委請丙律師向臺灣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丙律師乃代甲公司主張:大陸之民事確定判決,並無與我國 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乙公司明知與甲公司間並無損害賠償之債權, 竟虛構此事實,利用大陸法院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故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債權,有不 成立或消滅、妨礙之事由存在。請問:丙律師代理甲公司以上開主張提起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 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 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78771
三、債權人甲持票面金額 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存款債 權。核發扣押命令扣得 200 萬元之債權後,乙以清償消滅為由,對甲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訴請確認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 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嗣有債權人丙 持債權金額 2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乙 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 150 萬元,試問:甲得否聲請參與分配該筆工 程款債權?反之,債權人丙如非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 債權而主張聲請執行前開乙之存款債權,或主張參與分配時,有無不 同?(30 分)
#551863
二、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 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 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 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 制為何?(30 分)
#551862
(二)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 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 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 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 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
#551861
(一)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 何處理?(20 分)
#551860
四、債權人甲取得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判命債務人乙將所有坐落 高雄市前鎮區之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之確定判決後,因乙拒不協 同辦理移轉登記事宜,乃聲請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依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規定,對乙處怠金或管收。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 何處理?(25 分)
#551745
三、債權人甲持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珠寶一批,執行法院 於拍賣前預定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拍賣結果,應買人 出最高價者為丙所出 600 萬元,但甲願以 800 萬元承受該批珠寶。請詳 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551744
二、債權人甲持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臺中 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持有之第三人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已發行股份 10 萬股(下稱系爭股份)為強制執 行,執行法院以A執行事件受理,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辦理系爭股份之拍賣 (未占有股票) ,嗣由甲以債權作價承受,執行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將系爭 股份辦理轉讓予甲,並記載於股東名簿之執行命令。請詳述:執行法院 就系爭股份所踐行之執行程序是否妥適?(25 分)
#55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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