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基層警察人員、98年稅務人員、98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海岸巡防人員、關務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3等_人事行政#32882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就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而言,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應履行那些義務?試 列舉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法源依據:

1.本法1條,人員應恪守誓言、戮力奉公,依法律或長官命令執行職務;

2.本法5條,人員應誠實清廉、勤勉謹慎,不得有奢侈放蕩、驕矜貪惰或冶遊、賭博或吸食煙毒等足以政府信譽情事。

3.本法7條,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不得畏難規避、無故稽延或相互推諉。

(二)應履行義務:

1.保持品味:

人員乃肩負福國利民之重責大任,倘若行為態度偏差、惡劣將使人民對政府機關長年信任毀於一旦,更將萌生結黨營私、私利相互輸送之心,故除本法明文規範外,於考試法第4條亦揭示任用公務人員須視其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復涉及國家安全與重大利益時得辦理特殊查核。

2.勤勉謹慎:

3.依法行政:#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