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1.本法1條,人員應恪守誓言、戮力奉公,依法律或長官命令執行職務;
2.本法5條,人員應誠實清廉、勤勉謹慎,不得有奢侈放蕩、驕矜貪惰或冶遊、賭博或吸食煙毒等足以政府信譽情事。
3.本法7條,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不得畏難規避、無故稽延或相互推諉。
(二)應履行義務:
1.保持品味:
人員乃肩負福國利民之重責大任,倘若行為態度偏差、惡劣將使人民對政府機關長年信任毀於一旦,更將萌生結黨營私、私利相互輸送之心,故除本法明文規範外,於考試法第4條亦揭示任用公務人員須視其品德及對國家忠誠,復涉及國家安全與重大利益時得辦理特殊查核。
2.勤勉謹慎:
3.依法行政:#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