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 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試問:第一次處罰之「罰鍰」,與其後之「按次連續處罰」,其性質有無不同?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