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大三下
阿摩第 5 期
619709枚
 爆 

【分享】法學緒論 重點

發表于: 2014/04/15


法學緒論重點整理
壹、 中華民國憲法
一、 緒論
(一) 憲法之意義
1.實質意義: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根本大法。
形式意義:為成文之法典。
2.固有意義:規範國家基本組織之法。
近代意義:其內容需包括權力分立、保障人民權利之法。
現代意義:其內容更包括國家應積極為人民謀福利。→福利國憲法(基本國策)
3.最早將基本國策(經濟權、社會權)入憲者:德國威瑪憲法。→我國憲法第十三章
4.全球追求民主、自由與法治的運動,植根於兩塊磐石之上:立憲主義、自然權利。
(二) 憲法之種類
1.成文憲法:我國、美國(但「法律」為不成文,不過成文法有日漸增加的趨勢)。
不成文憲法:英國。
2.欽定憲法:君主自訂。→日本1889 明治憲法
協定憲法:君主、人民合訂。→英國1215 大憲章
民定憲法:人民自訂。→我國
3.剛性憲法:修改機關異於法律、程序較難。→我國
柔性憲法:修改機關、難度與法律相同。→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