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之議決人數為何?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
(C)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D)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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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9), B(215), C(1127), D(809), E(0) #365015

詳解 (共 10 筆)

#531683
1/3連署,1/2贊成,48小時記名,10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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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32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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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26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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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659

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提出,至少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幾分之幾以上連署?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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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646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須經下列何者之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方為通過?
(A)全體立法委員
(B)出席立法委員
(C)在場立法委員
(D)反對黨全體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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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991
= =算了 我來編個口訣1/3連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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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403
不信任3心2意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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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987

我被騙了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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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78
投票的例外~要記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其他~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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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036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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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511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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