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關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之轉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契約得約定不得轉讓
(B)受益權之受讓人需為專業投資人
(C)受益人總數合計不得逾三十五人
(D)受益人於轉讓其受益權前,需經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同意,始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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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741), C(258), D(1912), E(0) #2431806
統計: A(544), B(741), C(258), D(1912), E(0) #2431806
詳解 (共 2 筆)
#4221215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信託契約約定不得轉讓受益權外,應於信託契約約定除受益權之轉讓係因繼承、受益人之無償讓與、依法所為之拍賣或每一受益人僅將其受益權全部讓與一人外,其受益權之轉讓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受益權之受讓人需為專業投資人。二、受益人分割讓與後之每一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權,其表彰之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且受益人總數合計不得逾三十五人。三、受益人應於轉讓其受益權前,提供受讓人之身分資料、轉讓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轉讓契約等相關資料予信託業,經信託業同意其轉讓後,受益人始得轉讓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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