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選定當事人未經特別授權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和解
(B)捨棄
(C)認諾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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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37), C(71), D(1009), E(0) #340565

詳解 (共 6 筆)

#575865

當事人未經特別授權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要有限制才不能行使

這不是考法律 而是玩文字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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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96

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 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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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77
民訴法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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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15
@@考官別整人啊...是被選定人才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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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971
附帶一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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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847
當事人vs被選定當事人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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