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其配偶乙報名丙旅行社所主辦之櫻花之旅,但行前乙臨時身體不適,向丙請求改由自己已退休多年之父丁參加旅遊。丁是高齡者,可以減少旅行途中之交通費以及門票等費用,乙便請求丙 退還減少之部分,丙不許。出發到當地,甲發現櫻花根本還沒有開,憤而要求終止契約,丁則繼續參加完行程,但全程都沒看到櫻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
(B)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C)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
(D)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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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99), C(579), D(31), E(0) #3127302

詳解 (共 2 筆)

#5924448

(A) 乙於旅遊開始即變更由丁參加旅遊,因此減少之費用,得請求退還

民§514-4II: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旅遊開始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

(B) 甲依民法第514條之7規定,終止契約時,丙應將甲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民§514-7III: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             

 (I: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II: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C) 丁雖然全程參加完行程,但沒看到櫻花時,若可歸責於丙,而不具備旅遊服務之品質,則丁得向丙請求減少費用

民§514-7II: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D) 旅遊完成後,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民§514-9I: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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