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除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減除外,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 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 除該必要費用。試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職業專用服裝費
(B)進修訓練費
(C)通勤交通費
(D)職業上工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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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4), C(1206), D(44), E(0) #2105677
統計: A(56), B(44), C(1206), D(44), E(0) #2105677
詳解 (共 4 筆)
#5159547
參照所得稅法§14第三類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
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
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
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二)進修訓練費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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