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所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這是基於何種原則之考量?
(A)平等原則
(B)互惠原則
(C)正當程序原則
(D)比例原則
統計: A(152), B(334), C(473), D(6278), E(0) #44961
詳解 (共 4 筆)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
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Die Polizei soll nicht mit Kanonen auf Spatzen schiessen)
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
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
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
(一)適當性原則(Prinzip der Geeigne-theit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
(二)最小侵害原則(Erforderlichkeit, der geringstmoegliche Eingriff,Prinzip der geringstmoeglichen Eingriffes.)。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
(三)比例性原則(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engerem Sinne,Proportionalitaet) 。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
最小化最小損失
比例原則舉例
1.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簡單說就是國家的行為,必須有助於達成目標。
比如說警察(國家公務員)看到一個搶匪搶劫路人皮包,他想把搶匪攔下來,而他這時所能做的行為有很多,例如架起50機槍掃射、用配槍對搶匪的腳開槍、畫符下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等。(或許會有人說可以騎車去追,不過為了簡化問題,我就不放了)
上面這幾個行為當中,畫符下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這三種顯然無法達成「攔下搶匪」的目的,所以警察如果採用了這三個鳥選項,就是違反適當性原則。
又講到死刑,為了「嚇阻某特定犯罪」(鄉民注重的自然是故意殺人),國家能採用多種行為,死刑是其中之一,而死刑必須確實具有嚇阻犯罪效果才算合於這個目的,也才不違背適當性原則。
而事實上死刑確實有這個效果,因此死刑在比例原則當中並不違反適當性原則。
這裡的效果是直接連結在目的上,因此光只看這個子原則,警察攔搶匪的可行做法有兩種(包括50機槍掃射),而死刑也是合原則的。
在這個子原則之前,還新出現了一個子原則「目的正當性原則」,也就是說國家想達到的這個「目的」,必須是正當的。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如果有很多種行為可以達到目的,就該選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的。
以上面的警察攔搶匪為例子,第一個原則已經把可用的方法縮減得剩下兩個,這兩個行為都可以達成攔下搶匪的目的,但用配槍對腳開槍對人民(主要是搶匪)的侵害明顯比架起50機槍亂掃射小,因此警察應該選的是對搶匪的腳開槍,而不是用50機槍把搶匪(或許還有路人)打成蜂窩。
就死刑來說,在數據上死刑沒有比無期徒刑更明顯的嚇阻力,而死刑是針對生命法益的刑罰,比起針對自由法益的有期、無期徒刑來說侵害程度比較大,因此,當無期徒刑就能達成嚇阻犯罪的目的時,採用無期徒刑才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因此,死刑在第二個子原則就出局了。
3.狹義比例原則(衡平原則):「所要達成的目的」與「對人民權利的侵害」應該有相當的平衡,或者不能擺明大小差很多。
正如法諺「不能用大砲打小鳥」的說法一樣,國家不能為了達成一個小的目標,而犧牲人民相對巨大的權利。
用警察攔搶匪的例子來說,如果搶匪剛搶完銀行,手上拿的還是衝鋒槍,那警察就可以用槍來阻止搶匪。
但若這搶匪搶的是老婆婆菜籃裡面的一顆高麗菜,手上除了高麗菜之外什麼也沒有,那警察這時候用槍就得斟酌一下了
引用自:http://blog.xuite.net/luciferous/holan99/32631938-%E7%8C%B4%E5%AD%90%E4%B9%9F%E7%9C%8B%E5%BE%97%E6%87%82%E7%9A%84%E6%B3%95%E5%AD%B8%E6%95%99%E5%AE%A4%EF%BC%8D%EF%BC%8D%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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