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乙:分散式資源班丙:巡迴輔導班丁:普通班」。根據最新特殊教育法(2009.11.18)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包括前述那些方式?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乙丙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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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1026), C(50), D(42), E(0) #352456

詳解 (共 4 筆)

#2202326

特殊教育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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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no11:辦理方式:集中式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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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700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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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621

特殊教育法112/6/21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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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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