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中,「使用租賃物之限制」的範圍,應不包括哪一項?
(A)本房屋僅供住家之用
(B)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將房屋遷讓交還;並得向甲方要求「遷移費」
(C)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D)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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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5065), C(51), D(47), E(1) #74415
統計: A(309), B(5065), C(51), D(47), E(1) #74415
詳解 (共 2 筆)
#1207740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住家 /營業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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