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幼兒園及分班之下列必要空間,哪些是國小附設幼兒園完全不得與國小共用? 1.室內活動室 2.室外活動空間 3.盥洗室(含廁所) 4.健康中心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6.廚房
(A)123456
(B)12345
(C)1235
(D)123
(E)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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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4), C(197), D(845), E(118) #349483

詳解 (共 2 筆)

#385224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七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二、室外活動空間。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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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482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 7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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