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幼兒園及分班之下列必要空間,哪些是設立於公寓大廈內幼兒園完全不得與公寓大廈共用? 1.室內活動室 2.室外活動空間 3.盥洗室(含廁所) 4.健康中心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6.廚房
(A)123456
(B)12345
(C)1235
(D)123
(E)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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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5), B(198), C(142), D(378), E(408) #349482

詳解 (共 6 筆)

#371196

ㄎㄎ~謝謝2F更正^^    (手誤更正版) 

參考網址     http://www.kids.ptc.edu.tw/Uploads/NewsFile/288FaJESx.pdf

共用情形

室內

活動室

室外

活動空間

盥洗室

(含廁所)

健康中心

辦公室或

教保準備室

廚房 

公寓大廈內幼兒園

國小附設幼兒園

國中以上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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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72434
國中以上附設的幼兒園只有廚房能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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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480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 7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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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2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七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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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22

為何國中以上附設幼兒園廚房不能共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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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59

1F的"國小附設幼兒園"有誤唷!

廚房也是可共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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