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項為走廊設備之規定
(A)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B)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C)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D)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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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47), C(46), D(49), E(4340) #349488
統計: A(90), B(47), C(46), D(49), E(4340) #349488
詳解 (共 2 筆)
#1304511
| 名 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第 17 條 |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 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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