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種行為,鐵路站、車人員無法依鐵路法規定,強制行為人離開站、車或鐵路?
(A)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B)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C)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D)無票乘車且拒絕補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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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38), C(161), D(2001), E(0) #324478
統計: A(198), B(138), C(161), D(2001), E(0) #324478
詳解 (共 8 筆)
#302758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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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00
請他離開等於你同意他坐霸王車不用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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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940
第八條(鐵路警察之設置)
| 鐵路機構為維護治安、站、車秩序、客貨安全、保護路產、並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 |
第四十九條(補收票價運費)
|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
|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
*罰緩的部份似乎沒有提到,我想應該是還是要不得強制乘客離開車站...
還是得依法補收票價,如乘客不履行,由鐵路警察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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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79
第72條(罰則)
前三條規定之處罰,得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三條規定之處罰,得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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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86
請問(D)的情況怎麼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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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163
對喔!修法囉!第71條中沒有這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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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67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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