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有關暫時處分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擁有暫時處分權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權限並不包含暫時處分權
(C)司法機關暫時處分權之擁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D)保全制度包含暫時處分權,且是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350), C(1364), D(1956), E(0) #194169

詳解 (共 5 筆)

#185857
(一)下例有關暫時處分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擁有暫時處分權。(錯)
解析:
現階段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大法官擁有暫時處分權,但是釋字第585號理由書中說明,如果大法官在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權限並不包含暫時處分權。 (錯)
解析: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文首段,即闡明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限包括暫時處分權。原文如下: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另外,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認為:「‧‧‧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為符司法權之本質,釋憲權之行使應避免解釋結果縱有利於聲請人,卻因時間經過等因素而不具實益之情形發生。是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

C.司法機關暫時處分權之擁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錯)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中認為:「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因此,暫時處分原則上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但是在沒有訂定前,如果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遇到有上揭解釋理由書所載之情事,非不得於盱衡實際情況而為暫時處分之宣告‧

D.保全制度包含暫時處分權,且是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基上所述,本題當然是對)

(二)釋字第599號解釋到底在講什麼,其實就是在講「暫時處分」這種保全制度,到底是不是司法權的核心領域,大法官到底該不該具有此種權限?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搜尋全文,另外與其有關之解釋,如司法院釋字第585號亦可一併研讀‧較為清楚。

192
2
#429492

簡單來說 大法官有無暫時處分權 現階段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釋自認為 大法官在必要的情形下 還是可以實行暫時處分權

103
0
#579766
直接看選項AC兩個一樣就不用考慮了,因為答案只有1個
15
7
#248420

保全制度包含暫時處分權,且是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613912&noslave=1&exp=60#ixzz1kFAws8kX
12
0
#2968738
有關暫時處分權之敘述:(A)法律並無明文...
(共 1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62964
未解鎖
簡單來說,大法官有無暫時處分權現階段法律...
(共 2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