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B)公務員受記大過之懲處處分,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C)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D)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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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1), B(3015), C(99), D(684), E(10) #309839

詳解 (共 10 筆)

#406638

B)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   免職-------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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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294

不好意思,但沒有爭議唷,請摩友小心~

答案A確實是錯的唷,懲戒必定透過公懲會唷,長官沒有懲戒權唷。釋字491是那樣說的沒錯,但題目沒有問"依釋字491"唷。

公務人員懲戒,九職等以下逕自送公懲會------>長官沒有懲戒權唷,只有移送權唷。

佛度有緣人,願你我得度,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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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26
懲戒之救濟 : 向司法機關,聲請再審議

懲處之救濟 : 聲請複審(免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認為不當者
                     申訴再申訴(記兩大過免職,考績丁等以下之考績結果)--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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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776
公務員懲戒法已修法囉,現在公務人員懲戒,九職等以下逕自送公懲會

答案A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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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34
(A)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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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887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公務員服務機關。 
(二) 處分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六)救濟
懲處處分:免職處分 - 申請復審、再復審,不服者,可.                      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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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73
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   免職-------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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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778
(A)釋字491: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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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26
B應該是錯在懲處是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而不是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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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919
這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所以是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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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8750
未解鎖
b公務員遭記大過處分而未達免職程度者 ,...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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