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B)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家長委員會委員一人
(C)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由校長推薦人選,經會長同意聘任
(D)有關家長會費之收取金額由各校自定
統計: A(905), B(297), C(99), D(214), E(0) #112952
詳解 (共 6 筆)
選項C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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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 前項所稱家長,
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
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
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 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 8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 成之,均為無給職。
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 員三人。 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
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 9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就委員中選(推)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 ,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 ,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
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 免,
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第 14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 ,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
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
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19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 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 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
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 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人員 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 22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
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 則。
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B 每增6班,可增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