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者,下述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B)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C)得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D)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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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74), C(845), D(88), E(173) #148296
統計: A(136), B(74), C(845), D(88), E(173) #148296
詳解 (共 10 筆)
#2644260
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A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B
第21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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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358
@2F 可以,但對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而言,社維法有易以拘留的制度~
立法者賦予警察機關裁量的空間(本法20條: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若逕予移送行政執行,反而是違反了裁量怠惰的問題
經易以拘留再有義務不履行,則送行執~
我覺得這是警察法規容易被框架住,導致讓人不容易聯想到回歸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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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7874
本條業經刪除,本題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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