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張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未向證券商申請選定股票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若102年2月7日集中交易市場台股收盤指數為8,550點,102年2月8日當天股價指數收盤為8,450點,若張先生於2月8日出售台積電股票9張,出售金額1,000,000元,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出售當天台股收盤指數低於8,500點,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B)需依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C)未選定課稅方式需核實課稅
(D)出售股票張數在10張以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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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9), C(24), D(12), E(0) #394006

詳解 (共 9 筆)

#577109

此題已修證答案了:無解

我想因為題目是問: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題意張先生未向證券商申請選定股票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故應採設算課稅

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中提到: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

故B亦不是答案

請高人指點我的觀點是否正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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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66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至一百零三年止,個...
(共 4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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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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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79

B應該是:需依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零點二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千分之一應該是推計純益率,再依20%扣繳,所以應該是按出售金額扣繳千分之零點二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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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38

 
一、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二)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三)稅率:核實課稅15%。
(四)長期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五)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二、營利事業: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至15%、持股滿3年減半課稅。

 
這是102年7月修正的內容!不知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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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11
所得稅法14-2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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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962
考選部 測驗題標準答案更正  第32題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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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61
請問為什麼不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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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16
那麼依新制的話,這題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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