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某甲因違反 A 法被處罰鍰,歷經行政救濟均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假設大法官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解釋,宣告 A 法違憲並立即失效。與甲同案受罰的乙於歷經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
則未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問上述大法官解釋對於甲、乙二人的判決之效力,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解釋只宣告 A 法立即失效,不生溯及既往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B)大法官解釋為抽象解釋,不影響已經確定的個案處分或判決之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
訴請求救濟
(C)大法官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得例外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故甲得提起再審,乙不得
提起再審
(D)違反大法官解釋之確定處分或裁判,均當然無效,甲乙二人均得提起再審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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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66), C(1698), D(1053), E(0) #232124
統計: A(128), B(166), C(1698), D(1053), E(0) #232124
詳解 (共 10 筆)
#224433
★釋字第177 號解釋,大法官解釋個案救濟效力問題。
☆我國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之效力,原則上乃向後失效,避免溯及全面失效而
嚴重衝擊法律安定。惟例外基於法正確性,亦肯認得溯及失效,此觀釋字第
177 號解釋,認為聲請人據以解釋之案件,應受解釋之效力拘束,當事人得
據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尋求各案救濟之機會,大法官鼓勵人民藉由聲請
釋憲,保障基本權利。
☆選項、選項,聲請人甲得聲請再審。
☆選項,乙非聲請人,不得聲請再審。
出處:保成法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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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55
釋字686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 解釋重點整理 | : |
一、大法官釋憲對於在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聲請解釋之不同聲請人,亦有個案之效力。
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雖未規定不同聲請人仍可本於此號解釋聲請再審。
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雖未規定不同聲請人仍可本於此號解釋聲請再審。
因為乙從頭到尾都沒有向大法官提出過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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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259
甲有提救濟所以還有救
乙完全沒有提起救濟是他白目放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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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56
法律不保護權益睡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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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07
反正就是解釋沒出來前都可以聲請→因而可以適用溯及既往
如果解釋出來了,那你就沒救了!!不然大家都可以一起溯及!!法律會變得很不安定的!
如果解釋出來了,那你就沒救了!!不然大家都可以一起溯及!!法律會變得很不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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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33
徵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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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973
這就是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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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040
本題已被刪除,可能也不用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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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50
請問一下釋字686對這題答案有無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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