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何種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1現役軍人 2現職警察3 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4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5曾犯罪被起訴者 6曾被罷免之公職人員:
(A)1235
(B)3456
(C)1234
(D)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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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79), D(3), E(0) #452602

詳解 (共 2 筆)

#874652
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十七條 (全文修正) 
 I.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 現役軍人。 
 二、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 軍事學校學生。
 四、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II.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III.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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