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外,轄區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多少人?
(A)六千人
(B)六千五百人
(C)七千人
(D)七千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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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459), C(64), D(70), E(0) #156684
統計: A(70), B(459), C(64), D(70), E(0) #156684
詳解 (共 8 筆)
#139563
第22條
|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
| 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 |
| 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二百人。 |
| 三、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 |
| 四、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 |
| 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 |
|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二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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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850
請刪除此提因地制法22已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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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97
第22條99年有修正,這題是95年考的。原條文為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外,轄區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
轄區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四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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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02
200萬
那應該屬於175-225萬之間,就是不得超過7200人
那這題不就應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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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06
第22條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
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二百人。
三、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
四、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
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二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
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二百人。
三、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
四、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
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二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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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68
出處? 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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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581
請阿摩修正題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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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89
地方行政關機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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