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以下何者不正確?
(A)應適用行政訴訟法執行之
(B)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C)得囑託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D)債務人對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時,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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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378), C(262), D(1264), E(8) #331626
統計: A(499), B(378), C(262), D(1264), E(8) #331626
詳解 (共 10 筆)
#620601
第 306 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 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 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裁定之。
如果依新法(A)也是錯的了,(D)要改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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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20
新法
第307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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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84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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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66
應該說題目過時該刪了.
現在強制執行已經由地院行訴庭依簡易程序辦理(305),且得囑託民事庭或行政機關幫忙執行(306).而非由高行辦理執行.
修法前法條
修法後法條 + 修法理由
現在強制執行已經由地院行訴庭依簡易程序辦理(305),且得囑託民事庭或行政機關幫忙執行(306).而非由高行辦理執行.
修法前法條
| 第三百零六條 | ||||
| 條文 | 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 | |||
| 第三百零六條 (修正) | ||||
| 條文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 |||
| 理由 | 一、徵諸實際,目前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係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之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依前條規定雖係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為免行政訴訟庭另設專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致耗費人力、物力,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得將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二、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既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對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自宜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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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297
第 306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nnnnnn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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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16
(A)得自設執行處。
( 有疑問,修正的新法,有規定地方行政法院訴訟庭不能自設嗎??? )
(D)債務人對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時,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有疑問,修正的新法,有規定地方行政法院訴訟庭不能自設嗎??? )
(D)債務人對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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