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4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A)立法院
(B)臺北市市長
(C)人民
(D)地方法院法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9), B(4107), C(305), D(460), E(0) #2053115

詳解 (共 10 筆)

#3566374

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釋字第371號解釋,

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53 

237
1
#4905184

請問(B)如果改成「台北市政府」就可以聲請了對嗎?

35
0
#3538057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 1...
(共 3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3885749

回樓上
立委院亦屬中央機關

18
2
#4344639
台北市 公法人 (O)台北市政府 地方行...
(共 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3557331
可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以下四種類型:1.中央...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088033
應該是強調說你不能用台北市市長這個頭銜去...
(共 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217287

選項D 可參考釋字59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11
0
#3940346
台北市市長也是人民啊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998618

台北市市長也是人民阿...

而且明明就是1/3以上立委就能提阿

6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86267
未解鎖
14.               ...
(共 3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