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下列甲之行為,依刑法規定,何者不成立犯罪?
(A)12 歲的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乙的名牌手機
(B)甲成年人在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的情況下,攻擊甲而致甲受重傷
(C)甲聽信江湖術士之言,使人中午時分服下菊花茶,可以使該人死亡。因此甲於中午時分送
菊花茶給仇人乙服用,乙喝下該茶之後,不僅未死,更加精神
(D)甲著手實行殺乙之行為,突感後悔,奮不顧身地將乙送醫急救,使乙撿回一命
(E)甲對乙為誹謗行為,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同時能證明其誹謗之事並非不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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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2), C(120), D(24), E(134) #1765552
統計: A(106), B(42), C(120), D(24), E(134) #1765552
詳解 (共 10 筆)
#2730907
(A)適用少事法規定
(B)刑法第19條,不過自己砍自己應該是無罪
(C)反面的禁止錯誤
(D)中止犯 得減輕其刑 不是不成立犯罪
(E)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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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837
小弟想問B 為何不成立 ‘顯著降低’ 依19條二項是得減輕 還是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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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321
題目是寫,依刑法之規定,所以答案應為警大的版本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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