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100年10月31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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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3), C(1041), D(1), E(0) #377604

詳解 (共 5 筆)

#913190
為什麼A選項不行呢?解釋文中有提到比例原則阿?
釋 字第 649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 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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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142
這題題目有重複,且答案AC均可,
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所以本題答案應為(A)及(C)。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 年 - 101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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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459
我也想知道為什麼A選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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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366
考選部給C....要怪就怪沒人提試題疑義
我覺得A.C.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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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04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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