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依據憲法第 111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下列何機關解決?
(A)總統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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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8), C(1570), D(8), E(0) #377579

詳解 (共 3 筆)

#105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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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二上 (2013/06/14 09:43):15     

【爭議】

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第115條(自治法施行中障礙之解決)←修9凍結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地制第77條(權限或事權爭議之處理)
中央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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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999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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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497
《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
(共 3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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