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9 下列何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B)內政部編印出版之營建法令彙編
(C)財政部舉行學術研討會出版之研討會論文集
(D)立法院就法案審議過程出版之法律案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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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4), C(919), D(31), E(0) #377606
統計: A(117), B(34), C(919), D(31), E(0) #377606
詳解 (共 1 筆)
#722550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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