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47 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6), B(206), C(3551), D(487), E(3) #152265
統計: A(406), B(206), C(3551), D(487), E(3) #152265
詳解 (共 10 筆)
#580422
餘水使用者和農田水利會之間才會成立公法關係;
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是私法關係。
135
0
#1144704
愚公→餘水用公法
司長→掌水用私法
43
0
#182083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又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與其議事程序、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基本權利限制之規定,並無牴觸。
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26
0
#168935
c 很明顯是錯的阿......他是問何者錯誤.........水費爭議 大法官解釋 是私法案件
16
0
#2834888
2020/10/01 後會完全改制為行政機關,目前還是公法人
9
0
#850616
有讀有分,沒讀零分= =
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