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47 司法院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B)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可提起行政救濟
(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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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206), C(3551), D(487), E(3) #152265

詳解 (共 10 筆)

#580422

餘水使用者和農田水利會之間才會成立公法關係
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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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704
愚公→餘水用公法
司長→掌水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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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83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同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有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又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與其議事程序、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基本權利限制之規定,並無牴觸。

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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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35
c 很明顯是錯的阿......他是問何者錯誤.........水費爭議 大法官解釋  是私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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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131
農委會指出,15個會長任期延任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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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888

2020/10/01 後會完全改制為行政機關,目前還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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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338
若有水利法,這題幾乎是必考, 國家設立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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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333
補充一下,最佳解說的「餘水使用者和農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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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16
有讀有分,沒讀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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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16
掌水費 小給水路 小排水路 的養護歲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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