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關於緩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不停止進行
(B)檢察官所諭知之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
(C)被告所犯,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D)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無需得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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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1), C(14), D(7), E(0) #358661

詳解 (共 2 筆)

#439794

A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C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D應得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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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48

刑訴253-1

被告所犯為刑、期徒刑或最本刑年以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年以上三年以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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