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依集會遊行法之規範,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之負責人?
(A)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B)受緩刑宣告之公務員
(C)具美國及中華民國國籍之律師
(D)年滿20歲曾受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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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1), B(86), C(109), D(63), E(0) #385695
統計: A(1551), B(86), C(109), D(63), E(0) #385695
詳解 (共 4 筆)
#358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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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644
集會遊行法 10條(已修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感訓處分 已刪除)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感訓處分 已刪除)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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