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哪些事項? ㄅ.決議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ㄆ.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ㄇ.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ㄈ.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ㄉ.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A)ㄅㄈ
(B)ㄆㄇ
(C)ㄅㄈㄉ
(D)ㄅㄆㄇㄈㄉ
(E)已刪除
統計: A(26), B(23), C(481), D(940), E(19) #27540
詳解 (共 10 筆)
又修訂了!?
好像沒有這一項囉!! ? 還是被安排到哪個法規裡頭了!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1.11.26】
特教法(103.6.18)
| 第 6 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
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發布 )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 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 第 五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 三、建置心理評量人員。 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 五、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 六、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 第 六 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 第 七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 第 八 條 本會設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大專校院鑑 前項各小組得依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再予分組。 第 九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 第 十 條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其幼兒(稚)園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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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要修改一下吧!
目前法規最後更新日期:102.7.12
如上5F所附資料
故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