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候選人得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當選公告之訴
(B)撤銷選舉公告之訴
(C)當選無效之訴
(D)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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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0), C(942), D(125), E(0) #377588
統計: A(36), B(10), C(942), D(125), E(0) #377588
詳解 (共 4 筆)
#491173
1.選舉無效之訴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1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所以,選舉無效之訴大部分都是落選的候選人告選舉委員會。
2.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03條規定:
選罷法第103條規定: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所以,當選無效之訴的被告是當選人,而原告是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參考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10307
參考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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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493
選舉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8
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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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576
重點是當選票數不實?
因為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候選人都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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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77
樓上的 法條引用錯誤囉 應該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第104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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