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多少者,應重 讀?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6), C(266), D(8), E(0) #387209

詳解 (共 4 筆)

#3136252
現已改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812451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0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0
0
#5602249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 10 條 第一項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第一項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0
0
#1185758
廢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