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舉發人舉發行為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項,經查證屬實者,舉發人可獲得獎金,下列獎金分配何者正確?
(A)舉發無戶籍國民有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之獎金
(B)舉發未經查驗入出國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金
(C)舉發國民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獎金
(D)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而出國,每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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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293), C(482), D(180), E(0) #434923
統計: A(216), B(2293), C(482), D(180), E(0) #434923
詳解 (共 7 筆)
#1533456
怎麼那麼多題的法條都......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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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125
已修法 舉發下列事實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移民署發給舉發人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出國。 二、國民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四、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逕行強制出國之情形。 五、外國人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 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六、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之情形。 七、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永久居 留證之情形。 八、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 情形。 九、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 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 國或他國或其未遂犯。 十、外國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 處分而出國之情形。 十一、公司或商號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情形,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人,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情形。 十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 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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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207
舉發下列事實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舉發人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出國。→1000~5000元
二、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先經其服務機
關核准而出國。 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未經許可入國。→5千~2萬 四、國民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五、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
情形。
六、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
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七、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之情形。
八、外國人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
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之情形。
十、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永久居
留證之情形。
十一、機、船長或運輸業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搭載未具入
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十二、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經營移民業務。
十三、移民業務機構經撤銷許可後,仍繼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
款業務。 十四、移民業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
相關款項。 十五、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
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
至我國或他國或其未遂犯。→2~10萬 十六、公司或商號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情形,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人,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情形。
二、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先經其服務機
關核准而出國。 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未經許可入國。→5千~2萬 四、國民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五、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
情形。
六、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
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七、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廢止其停留許可之情形。
八、外國人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
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之情形。
十、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註銷其外僑永久居
留證之情形。
十一、機、船長或運輸業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搭載未具入
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十二、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經營移民業務。
十三、移民業務機構經撤銷許可後,仍繼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
款業務。 十四、移民業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
相關款項。 十五、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
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
至我國或他國或其未遂犯。→2~10萬 十六、公司或商號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
合之情形,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人,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
二款規定,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情形。
舉發獎金數額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或
第二項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金。
二、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十六款事件者,
每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獎金。
一、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或
第二項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金。
二、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十六款事件者,
每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舉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事件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獎金。
一千~五千
五千~兩萬
兩萬~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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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576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11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或第4款至第7款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A)舉發第三條第三款---2000元
§3違反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出國。(B)舉發第三條第一款---2000元
§3國民有本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8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C)舉發第三條第二款---2000元
故(B)的答案不正確。以上是我查到的資料,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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