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甲因消費糾紛向某KTV店尋仇,乃預先以玻璃瓶裝填汽油,瓶口填塞碎棉布密封後,持至該KTV店,用打火機點燃棉布,擲向店門外停放之汽機車,因汽油四散,該等汽機車隨之火勢大起,經消防單位及時搶救,始將火勢撲滅。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係屬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並非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C)甲使用自製汽油彈作為攻擊手段係屬爆裂物,應成立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罪
(D)甲所使用攻擊手段縱屬爆裂物,惟其以爆裂物為放火之方法,應論以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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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9), C(39), D(23), E(0) #350877
統計: A(33), B(19), C(39), D(23), E(0) #350877
詳解 (共 9 筆)
#444060
本題應無答案可選
(D)刑法第175條第1項無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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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75
首先,甲是丟向門外之汽機車,非直接丟向KTV內部或大門,似不成立173、174。惟就實際社會經驗而言,客觀上之175行為,主觀上可能具173故意,僅因丟不準而導致罪名認定不同,極具爭議。
其次,汽油彈屬爆裂物(以爆風或高熱等造成毀壞或焚毀),不能直接適用175,要經176準用175。但175為具體危險犯,須致生公共危險始成立,而是否致生公共危險係以有無延燒可能加以認定。雖然題意敘述火勢及時被撲滅,但此種情況有無延燒而致生公共危險可能之認定則因人而異、見解不一,有認定既遂者亦有認定未遂者,而後者又不罰(放火決水僅抽象危險犯有罰未遂)。
淺見以為,若甲主觀為175故意,由於周邊民眾仍有受驚嚇可能甚至不小心延燒到衣服等風險,應成立既遂,此時C選項較D佳。若甲主觀非175故意,而是173故意,則為173未遂。惟考選部均給分。
淺見以為,若甲主觀為175故意,由於周邊民眾仍有受驚嚇可能甚至不小心延燒到衣服等風險,應成立既遂,此時C選項較D佳。若甲主觀非175故意,而是173故意,則為173未遂。惟考選部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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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12
唉...命題委員可以用心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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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45
這題就很無聊~~應該要選C吧~~
''擲向店門外停放之汽機車'',人家就是要攻擊汽機車阿!!這句話就是176準用175啦~~
''該等汽機車隨之火勢大起'',都已經大起了,還沒有危險嗎??又不是要燒毀才成立犯罪!!!!都已經''大起''了!!!!!,還不既遂是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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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891
話說~我也是選C~然後看考選部的解答是給都可以.........
然後~如果甲是站在騎樓往店門外的汽機車丟~應該就沒有丟不準的問題了吧?
可以判斷甲根本就是要砸汽機車的~
那選C應該就沒錯了吧?
如果是站在馬路上往店門口丟~打算越過門口停放的汽機~砸向KTV的門口~
就要參考5F的見解了~
話說~有人會要向KTV尋仇~然後還站在騎樓門口丟向門外的汽機車嗎?
一般都是直接砸去店裡面了吧?
然後~如果甲是站在騎樓往店門外的汽機車丟~應該就沒有丟不準的問題了吧?
可以判斷甲根本就是要砸汽機車的~
那選C應該就沒錯了吧?
如果是站在馬路上往店門口丟~打算越過門口停放的汽機~砸向KTV的門口~
就要參考5F的見解了~
話說~有人會要向KTV尋仇~然後還站在騎樓門口丟向門外的汽機車嗎?
一般都是直接砸去店裡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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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16
考選部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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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470
考選部更正答案,四個選項皆可,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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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39
有個疑問~
如果用這個方法放火~
是屬於"甲所使用攻擊手段縱屬爆裂物,惟其以爆裂物為放火之方法,應成立173第一項的既遂"嗎?
KTV應該是"現有人在之建築物"吧?!
如果用這個方法放火~
是屬於"甲所使用攻擊手段縱屬爆裂物,惟其以爆裂物為放火之方法,應成立173第一項的既遂"嗎?
KTV應該是"現有人在之建築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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