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開車前往參加朋友喜宴,席間禁不起友人頻頻勸酒,多喝幾杯,喜宴結束後,呈現幾分醉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甲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反應遲鈍,致擦撞機車騎士A,A跌倒在地,幸好當時甲的速度不快,A僅身體多處擦傷,未造成嚴重傷害。甲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B)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D)同時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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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45), C(2292), D(158), E(0) #350878
統計: A(180), B(45), C(2292), D(158), E(0) #350878
詳解 (共 7 筆)
#1181793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身體及公共安全),想像競合論較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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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404
認同3樓說法
185-3是抽象危險犯
基本上只要一行為就既遂
而撞傷人,應該另外論284條第一項過失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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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78
你的問題需要大法官解釋。
「酒後開車肇事」是一件事,還是「酒後開車」、「肇事」兩件事?
就本題的標準答案與實際執法情形,這不是「想像競合」
目前對酒駕有一罪數罰之嫌,想知道標準答案只有請大法官解釋,我說的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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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188
求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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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36
請問這題是想像競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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