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開車前往參加朋友喜宴,席間禁不起友人頻頻勸酒,多喝幾杯,喜宴結束後,呈現幾分醉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甲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反應遲鈍,致擦撞機車騎士 A,A 跌倒在地,幸好當時甲的速度不快,A 僅身體多處擦傷,未造成嚴重傷害。甲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B)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D)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故意傷害罪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就題目來看,甲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