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81.關於有犯罪之習慣而犯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B)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C)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屆滿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許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 3年
(D)強制工作執行期間得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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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36), C(25), D(8), E(0) #268958
統計: A(34), B(136), C(25), D(8), E(0) #268958
詳解 (共 2 筆)
#247629
答案是b
第九十條(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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