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如何處理?
(A)不可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B)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C)無法扣抵
(D)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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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68), C(18), D(21), E(0) #138110

詳解 (共 6 筆)

#1457776

所42-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 ,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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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798

應加106年度

107年已改制,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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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2
所66-3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 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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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15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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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8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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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1
 B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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