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下列何者屬於間接法源?
(A)判例
(B)自治規章
(C)條約
(D)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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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5), B(237), C(298), D(104), E(0) #1856203
統計: A(4635), B(237), C(298), D(104), E(0) #1856203
詳解 (共 10 筆)
#3061599
一.直接法源:即指由特定機關依特定程序所制定,具備法條形式,直接組成法律的資料,
發生法律效力者,又稱「成文法法源」。
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創制法與複決法。
二.間接法源:即經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的法源,又稱「不成文法源」。
包括: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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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988
最新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實施後,判例在形式上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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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036
以現在來說有大法庭制度,這題只能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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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170
補充修法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 (刪除)
條文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刪除)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使其具有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冀能達成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之目的,但此與權力分立原則未盡相符,且本法修正增訂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自無再予維持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參考:大法庭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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