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A)中央銀行
(B)國立台灣大學
(C)嘉南農田水利會
(D)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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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7), C(4114), D(52), E(0) #184501
統計: A(44), B(67), C(4114), D(52), E(0) #184501
詳解 (共 10 筆)
#212432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農田水利會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說明:
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以及各類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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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83
台北市政府 => 為行政機關
台北市 => 為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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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38
依釋字第628號解釋意旨,農田水利會係依法律(水利法)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釋字第五一八號解釋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災害之預防及搶救、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效益之研究及發展等事項,此即為法律授予農田水利會之自治事項。農田水利會為執行上開自治事項,於不牴觸法律與其授權之範圍內,自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達成其任務。此外,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二十六條(五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五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及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有徵收會費、餘水使用費及其他費用之權限。準此以觀,足見法律已授予農田水利會就餘水使用費之徵收,得訂定自治規章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自治權限。而餘水使用者則負有繳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餘水使用者之公法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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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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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80
ps. 嘉南農田水利會 也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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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363
回樓上不是到2020年10月1日才正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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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9278
9F是的
農田水利會在109年10月1 日才改制為HB(行政機關)
所以目前如果選項有農田水利會,我們還是把它視為「公法人」
ps摩大~本題不用急著de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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