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人民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時,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行政院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C)行政院新聞局
(D)總統府
(E)已刪除.
統計: A(6399), B(538), C(74), D(12), E(192) #188760
詳解 (共 9 筆)
現在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用訴願了!請阿摩刪除,感謝
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增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爭議頗大!不過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的決定,仍然採用依照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第一則﹞
﹝會議日期﹞:97年12月26日。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第188號、第613號。
司法院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12案。
訴願法第4條第7款。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第4條第2項。
﹝決議文﹞: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
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85號、第188號解釋有案。本院就人民不服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
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
涉及處理與釋字第613號解釋「有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613號解釋之疑義
,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613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
司法院大法官97年12月26日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12案決議「有
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解釋範
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
2第2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
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
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
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
,並非處理與釋字第613號解釋「有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613號解釋
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
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
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為什麼?
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增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