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機關受理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時,所應採取之處理措施?
(A)就非主管之事項,移送給有管轄權機關
(B)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歸檔備查
(D)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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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415), C(6083), D(273), E(0) #188769

詳解 (共 5 筆)

#151305

行政程序法 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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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79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歸檔備查]→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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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940
簡單幾個行政機關處理事情的原則就可推出答案
一、你找錯人,幫你移送轉達
二、不行或是沒必要,都要跟你講一下理由(不能不了了之)
三、有必要當然就開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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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416
就算沒有需要訂定法規命令,還是要回覆原因給提議的人知情。
歸檔備查我個人認為是石沉大海的開始。。。。就像警察不積極偵查案件,最後案件不了了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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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908

歸檔備查:將資料收到檔案室保存,供未來有需要時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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