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為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
(B)法規命令得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C)法規命令須送請監察院審查
(D)法規命令必須發布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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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301), C(8298), D(117), E(0) #188766
統計: A(83), B(301), C(8298), D(117), E(0) #188766
詳解 (共 10 筆)
#1018420
樓上應更正是備查才對。因為法規命令不必經立法院審查(而是備而不查),其效力仍繼續有效,法規命令下達或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後,即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程法第157條)
相關考題:
法規命令發布後,立法院未予查照,則法規命令之效力為何?
(A)繼續有效
(B)效力未定
(C)失其效力
(D)不生效力
(A)繼續有效
(B)效力未定
(C)失其效力
(D)不生效力
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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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591
回樓上審查是對的~因為立院要審查是否違法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7)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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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396
1.中標法第7條是採取『單純送置義務之課予』,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生效後送往立法院來備查,換句話說你不送也不會怎樣,一樣繼續有效。
2.但是上述情況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尚未公布施行以前,自從有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照第60.61.62.63),則是採取『廢棄請求權之保留』的作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除了要送往立法院外,立法院仍得加以審查,如果立法院認為該行政命令有違法,才限期予以更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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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88
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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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83
法律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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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45
法規命令得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b) 選項不是因該要用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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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581
法規命令審查是立法院,那想問一下備查是哪個院呢???還是毋須備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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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53
有法條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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